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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干部培训课程

发布时间:2023-03-20 15:42:22 人气: 作者:老师

政协干部培训课程

根据《决定》的部署,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重点是做好以下三个方面工作:

1、重视法治思维养成,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在学习和实践中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社会比较缺乏法治传统,一些领导干部不习惯、不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手段推动工作、解决问题。因此,必须重视法治思维的养成,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着力提高法治素养。一要牢固树立法治信念。党员干部要从关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进一步深化对法治的认识,怀有对法治发自内心的认同和尊崇。要深刻认识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

2、要加强法治学习培训。
在法治已确定为党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今天,如果领导干部不学法、不懂法,有的连基本法律常识都不知道,怎么能当好领导?怎么能保证不出事?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不仅要学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法律知识,而且要学法的原则、原理,学法的价值、精神。通过学习,知道法律授予了什么权力,这些权力的边界在哪里,权力行使的原则、程序是什么,不依法行使权力需要承担什么责任等,提高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权力的素养。各级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要加强法治教育培训,把宪法法律列为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把法治教育纳入各级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帮助广大干部切实提高法治思维水平和能力。同时,要坚持把法治教育与道德建设结合起来,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自觉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模范。

3、要高度重视法治实践。
法治思维的养成特别是法治能力的提高,关键靠实践。各级领导干部在领导和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一定要扑下身子、躬身实践,凡是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第一原则就是按法律办事,有法律规定的,遵循法律规定;没有法律规定的,遵循法治原则、法治原理。同时,要深入法治工作第一线,注意剖释个案,善于总结经验教训,从而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解决问题的能力。

如何加强政协队伍建设,发挥政协委员职能作用

一、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发挥典型示范作用继续坚持、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进一步体现时代特征,反映行业特点,彰显组织特色。一是加强理想信念和职业道德教育。紧密结合实际工作,加强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开展以“文明执法、高效服务、促收履责、廉洁自律”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教育活动,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情操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激励人,进一步强化干部的党性观念、公仆意识、敬业精神和廉洁品质,形成积极向上的良好氛围。二是加强先进典型的宣传和引导。积极挖掘和树立先进典型,大力宣传和发挥典型示范作用,通过编印先进个人和集体事迹汇编和开展各类争先创优活动,用身边人、身边事来教育干部、引导干部、激励干部,形成“比、学、赶、帮、超”的浓厚氛围。三是调动基层积极性,鼓励基层各单位进一步加强组织文化建设,开展特色活动,凝心聚力。二、拓展选拔任用渠道,探索分类管理机制认真落实上级要求,进一步完善干部选拔、培养、考核和使用机制,探索公务员分类管理新思路。一是拓展选拔任用渠道,落实中央和省局要求,进一步优化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和使用机制,积极探索领导干部选拔积分制,进一步推动领导干部选拔的民主化、科学化进程。二是加强干部的交流换岗。定期组织不同层面、不同区域干部交流,加强岗位轮换,进一步消除干部的岗位疲劳,增强工作的新鲜感。尝试开展跨系统、跨部门、跨地区的挂职锻炼,拓展干部培养的渠道和眼界,增强领导干部适应不同环境和氛围的能力。三是探索执法类公务员管理。按照公务员管理及改革的精神和要求,针对干部的工作特点,建立有效机制,合理设置职位,严格考核竞聘,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拓展干部发展空间,调动和发挥广大干部投身工作和实现自我价值的积极性。三、优化绩效管理体系,加强考核结果应用继续坚持在干部管理长期实践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绩效管理工作,不断创新绩效管理的法,调优绩效考核指标,进一步加强考核结果的应用和引导。一是积极争取用于考核的激励资源。向上级部门积极争取报酬体系中用于干部考核的部分,以能力和贡献为标准,建立基于绩效的收入分配体系,形成鲜明的工作导向。二是不断优化绩效考核法与指标。强化绩效反馈,引入处室评价,全面推行绩效考核的面谈和反馈制度。强化重点工作、创新工作、基础业务工作的考核权重,实现职能行使类绩效、管理运作绩效、外部评价类绩效、创新发展类绩效和年度个性类绩效在组织发展战略下的协调并进。三是加强绩效考核结果的应用和引导。坚持考核的客观、公正,加强考核结果与薪酬福利、职务晋升、教育培训和评优评先的衔接,加大考核的奖惩力度,进一步反映价值导向,体现工作差异。四、创新教育培训方式,全面提升干部素质拓展教育培训方式,提升教育培训层次,进一步提升干部的素质能力。一是分层次开展专题专项培训。根据不同类别、不同层次、不同岗位干部的特点,因人而宜,因岗而宜,合理设计班次、内容和方法,依托内外部教学资源,构建长期稳定的培训机制。二是广泛开展职业拓展培训。以分县局为单位组织开展与实际工作相联系的职业拓展培训,通过新鲜的方式、积极的引导和亲身的实践,磨炼意志,陶冶情操,完善自我,熔炼团队,促进广大干部树立共同目标,增进彼此了解,实现协调统一,增强干部对组织的归属感和责任感。三是不断提升教育培训层次。积极组织开展各类高层次培训活动,加大高端培训资源的整合使用,选派业务骨干和在岗位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人才攻读硕士、博士等高层次学历、学位教育。加强与各地机关的交流,拓展外出学习和调研的层次和规模。五、建立项目奖励机制,突出争先创优导向围绕上级考核标准,积极探索项目奖励机制。在各级各类创建、评比和竞赛活动中,用于奖励取得优异成绩的集体和个人,进一步调动干部争先创优积极性,提升组织整体形象。进一步扩大基层单位开展干部有效激励的空间,积极向属地政府争取干部高层次的培训交流,进一步调动基层干部的工作热情。六、加强组织文化引导,关注干部身心健康深化组织文化建设,组织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进一步增强干部凝聚力和归属感。一是分类开展干部文化体育活动。注重培养干部健康向上的情趣爱好,分类开展参与广泛、形式多样的文化体育活动。整合党、团、工、青、妇组织资源,分层、分类组建各类文体兴趣小组,加大经费投入和经费的分层管理使用,进一步丰富干部的业余文化生活,促进干部身心健康与组织和谐。二是开展EAP即干部援助计划。作为为广大干部设置的一项长期的、系统的援助和福利计划,EAP主要包括干部压力管理、心理健康辅导、灾难疾病救助、健康生活方式、法律理财咨询等内容。通过集中和发挥组织资源,关注和解决干部工作、生活上的实际问题,降低生活成本,促进身心健康,保持良好状态,进一步稳定干部队伍。七、拓展基层激励空间,落实激励责任将带队伍的能力和成效作为评价科所长职责履行的重要方面,通过目标责任制考核及科所长考核评价机制调整,落实科所长在干部管理中的重要责任。有意识的加大科所长培训力度,提升科所长做干部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识和能力。适当扩大科所长在干部管理中的考核权、评价权、建议权,使科所长可以在干部管理中实现更大作为。八、加强管理监督,严格落实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执法责任制、行风作风管理规定、绩效考核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定,通过及时、准确地查处措施教育引导广大干部,营造积极良好的组织氛围。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教育,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坚决纠正和制止不良行为和不正之风,从政治上关心干部,防止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谁知道中央最近颁布的《干部教育工作培训条例(试行)》内容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

2006年3月2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按照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艰苦奋斗、执政为民的要求,以增强执政意识、提高执政能力为重点,推动学习型政党、学习型社会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按照党和国家的要求,把握干部的成长规律和教育培训需求,分级分类地开展干部教育培训,激发干部学习的内在动力和潜能,增强干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全员培训,保证质量。干部教育培训面向全体干部,创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条件,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实现干部教育培训的规模和质量、效益的统一。

(三)全面发展,注重能力。坚持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全面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业务素质和健康素质,将能力培养贯穿于干部教育培训的全过程。

(四)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紧密联系国际形势的新变化,联系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进展,联系干部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引导干部在改造主观世界的同时,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指导实践,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与时俱进,改革创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整合培训资源,优化培训队伍,推进干部教育培训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教育培训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行在党中央领导下,由中央组织部主管,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分工负责,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六条中央组织部履行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制度规范职能。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本系统的业务培训。
第七条地方各级党委领导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研究部署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主管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八条干部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九条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由主管方负责组织;经协商,也可由协管方负责组织。

第三章 教育培训对象
第十条干部有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干部,重点是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
第十二条干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
(一)在职期间的各类岗位培训;
(二)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
(三)从事专项工作的专门业务培训;
(四)新录(聘)用的初任培训;
(五)其他培训。
第十三条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经厅局级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

其他干部参加脱产教育培训的时间,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
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实行干部教育培训学时学分制。
第十四条干部必须遵守教育培训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教育培训任务。
第十五条干部在参加组织选派的脱产教育培训期间,一般应享受在岗同等待遇。
第四章 内容与方式
第十六条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要求,结合岗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干部的特点,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和技能训练等为基本内容,并以政治理论培训为重点,综合运用组织调训与自主选学、脱产培训与在职自学、境内培训与境外培训相结合等方式,促进干部素质和能力的全面提高。

第十七条政治理论培训重点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的教育,党的历史、党的优良传统作风、党的纪律的教育,国情和形势的教育,引导干部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夯实理论基础、开阔世界眼光、培养战略思维、增强党性修养。

对党外干部,应当根据其特点,开展相应的政治理论培训。
第十八条政策法规培训重点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教育,进行党和国家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外交、国防等方面的重大部署和要求的培训,提高各级干部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能力。

第十九条业务知识培训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知识的培训,提高干部的实际工作能力。
第二十条文化素养培训和技能训练应当按照完善干部知识结构、提高干部综合素质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一条坚持和完善组织调训制度。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干部脱产培训计划,选调干部参加脱产培训。干部所在单位按照计划完成调训任务。被抽调的干部必须服从组织调训。

实行干部调训计划申报制度。党委和政府的工作部门抽调下级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参加培训,必须报同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审批,避免多头调训和重复培训。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干部在职自学制度。鼓励干部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学习培训。
干部所在单位应当对干部在职自学提出要求,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推行干部自主选学。在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干部可以自主选择参加教育培训的机构、内容和时间。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或者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定期公布供干部自主选学的教育培训项目,明确要求,加强管理。
第二十四条加强和改进境外培训工作。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科学设置境外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合理确定培训机构,严格培训过程的管理,注重培训质量和效益。

第二十五条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干部的特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质量。
第二十六条推广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电化教育,提高干部教育培训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五章 教育培训机构
第二十七条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体系。充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在干部教育培训中的主渠道作用。

第二十八条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应当突出办学特色,按照职能分工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部门和行业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行业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可以发挥自身优势,承担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任务。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社会培训机构和境外培训机构承担干部培训项目。
各类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通过联合办学等方式,促进干部教育培训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二十九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必须贯彻党和国家的干部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需求,深化教学改革,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班次和学制,完善学科结构和课程设计,提高教学水平。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深化人事制度、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充满活力、运转高效的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十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领导班子建设,改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基础设施和办学条件。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重点扶持条件较好、优势明显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调整、整顿不具备办学能力和条件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十一条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准入制度。培训机构承担干部教育培训任务,必须获得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资质认可。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制定和公布相应的准入标准。

培育和规范干部教育培训市场,引导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优化服务,提高质量,逐步形成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指导、公开平等、竞争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训市场机制。

第三十二条实行干部教育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直接委托、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承担培训项目的教育培训机构,加强项目实施的管理,提高培训绩效。

第三十三条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管理者队伍建设,注重培训,促进交流,优化结构,提高素质。
第六章 师资、教材、经费
第三十四条按照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建设高素质的干部教育培训师资队伍。
第三十五条从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

第三十六条实行专职教师职务聘任和竞争上岗制度,通过考核、奖惩和教育培训,加强专职教师队伍建设。
建立专职教师知识更新机制,保证专职教师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个月。逐步建立符合干部教育培训特点的师资队伍考核评价体系。

选聘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党政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国内外专家学者担任兼职教师,充分发挥兼职教师的作用。
建立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实现资源共享。
第三十七条干部培训教材建设应当适应不同类别干部教育培训的需要,着眼于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和能力,逐步建立开放的、形式多样的、具有时代特色的教材体系。

第三十八条坚持干部培训教材的开发与利用相结合,做到一纲多本、编审分开。全国干部培训教材编审指导委员会负责组织制定干部培训教材建设规划和教材大纲,审定全国干部培训教材;有关地方、部门和机构按照教材大纲的要求,可以编写符合需要、各具特色的干部培训教材,并可选用国内外优秀出版物。

第三十九条加强干部培训教材的编写、出版、发行、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条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保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需要。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的管理。
第七章 考核与评估
第四十一条建立干部教育培训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将干部的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十二条干部教育培训考核的内容包括干部的学习态度和表现,掌握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知识和技能的程度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

第四十三条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应当区分不同的教育培训方式分别实施。组织调训和干部自主选学的考核,由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实施;干部在职自学的考核,由干部所在单位实施;境外培训的考核,由主办单位或者干部所在单位实施。

干部教育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各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立和完善干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

第四十四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年度考核、任用考察时,应将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第四十五条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和规范简便的评估办法,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评估。
第四十六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的内容包括办学方针、培训质量、师资队伍、组织管理、基础设施、经费保障等。
第四十七条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负责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进行评估,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四十八条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充分运用评估结果,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建设与发展提出指导性意见。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评估结果,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八章 监督与纪律
第四十九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五十条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一条干部因故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者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

干部在参加教育培训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干部弄虚作假获取学历或者学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十二条干部所在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干部教育培训职责的,由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十三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和干部所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
(二)以干部教育培训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干部教育培训费用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学历或学位证书、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教育培训办法,由中央军委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制定。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协委员培训中心的主要职能是什么???

教育培训职能,主要面向政协机关干部,下级政协组织成员,本级政协委员等。

四个着力内容是什么

四个着力内容是:

1、要把着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作为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关键,不断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2、要把着力推进改革开放作为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强大动力,继续当好全国改革开放的排头兵。

3、要把着力促进社会和谐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需要,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4、要把着力加强党的领导作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保证,毫不放松地抓好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

2016年是中国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了未来5年中国发展的方向。

要树立必胜信念、继续埋头苦干,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着力推进结构性改革,着力推进改革开放,着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着力营造政治上的绿水青山,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开好局、起好步。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与2015年7月17日下午在长春召开部分省区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座谈会,听取对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他强调,无论从东北地区来看,还是从全国发展来看,实现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都具有重要意义。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已到了滚石上山、爬坡过坎的关键阶段,国家要加大支持力度,东北地区要增强内生发展活力和动力,精准发力,扎实工作,加快老工业基地振兴发展。

如何打造一支优秀的政协干部队伍

要以传达学习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为契机,进一步坚定政协机关全体干部职工的理想信念和政治立场。把学习、领会、贯彻、落实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与“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结合起来,作为当前和今后工作的头等大事,迅速将全会精神传达到全体党员干部中,引导党员干部全面准确掌握、深刻理解全会精神,推动政协工作圆满完成全年目标任务;要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准则》、《条例》的精神实质,牢牢把握思想政治建设这个总开关,坚持以党内政治生活和工作实践为牵引,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坚持责任倒逼,有责必尽、失责必问,层层传导压力,推动形成层层担当、人人担当、共同担当的局面;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扎实苦干、奋力进取,助力“柴达木号”巨轮扬帆提速行稳致远。始终坚持“主动谋事、积极干事、努力成事”的总要求,主动融入全州中心工作,始终把服务和促进海西发展作为履行职责第一要务;要提振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高度统一到州“两会”精神上来,深刻认识州“两会”精神的重要意义;要坚持把质量标准放在政协整体工作的突出位置,明确具体要求,强化成果意识,落实关键举措,努力提高政协的履职层次和工作实效,打造一支高素质的政协干部队伍。

党校对干部培训有何需求

牢固树立按需培训理念,准确把握培训需求,是新形势下加强党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培训针对性、实效性的重要保证,也是中央新近印发的《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一再强调的一项基本工作原则。对于各级党校来讲,就需要高度重视需求调研,坚持把需求调研作为教学计划生成的必经环节,为了保证教学计划的质量,笔者认为,在开展需求调研前必须把握“三个充分认识”,做到“三个坚持”:

一、充分认识到组织部门、学员单位和学员个人的主体地位,坚持围绕需求开展研究
培训需求,具体而言即组织需求、岗位需求和干部个人需求。这三方需求应由组织部门、干部所在单位和学员个人提出,这是毋庸置疑的。但在实际工作中,党校、行政学院等干部教育培训机构都能够充分认识到,但却不一定能认真做到。如有的培训机构并不去真正地开展调研,只是走一走调研的形式,做一做调研的样子。还有的培训机构干脆根本连培训调研都不进行,主观地根据自己所想当然的培训需求去制定好教学计划后才去征求组织部门的意见。
历年来的培训实践证明,凡是能够真正开展需求调研,真正把需求调研作为制定教学计划的必经环节,其所开设的课程、设计的教学内容,必然能够获得学员的真诚欢迎、真心赞同、真正认可;而那些没有与有关部门充分沟通,越俎代庖制定教学计划的,其培训针对性、实效性则根本无从谈起。
与此同时,培训机构作为培训调研的具体组织者和承担者,在需求调研的过程中,也承担者非常重要的作用。因为培训机构在承担教学任务的同时,也进行着干部教育培训规律和干部成长规律的研究。培训机构对于需求调研的重要作用就在于认真研究培训需求,努力把培训需求转化为教学目标,物化为具体的培训内容。因此,对于培训机构而且,其准确定位应是培训需求的“加工者”,而非“制造者”。

二、充分认识到培训需求的复杂性,坚持开展分类研究
来党校、行政学院培训学员来来源于社会的方方面面,决定了培训需求也负责多样。总起来说,复杂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层次性。培训需求的层次性,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划分,一是行政层级,来党校、行政学院参加培训的学员,无论来自政府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亦或者事业机构,一般都具有一定的行政级别;二是需求层次,类似于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在党校、行政学院的培训工作中,按干部成长的需求层次,主要指入门的初任培训,晋升的任职培训,素能提高的专门业务培训和岗位培训等。
二是类别性。研究和划分培训需求的类别,也是当前培训机构开展分类教学的重要工作。在这里,笔者把需求类别分为三方面,一是即按需求主体划分,即最常见的组织需求、岗位需求和干部个人需求的划分;二是按学员所在单位的性质划分,可以分为机关类和行业类。再细分,可分为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及群众社团等机关和国企、私企等行业;三是按干部个人职位,可分为正职、副职和普通干部等。
三是动态性。学员的需求不是静止不变的,一方面会随着形势的变化、任务的变化也不断发生变化,另一方面也会随着干部学历、阅历和经历的增长而不断提高。
培训需求的这种复杂性,对党校、行政学院等培训机构的教学提出了很大的挑战。要针对性地开展教学,就不能一刀切,必须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分层分类地开展教学。因此,对于培训机构而言,其首要工作即时认真开展干部素能模型的研究,制定分类分层的培训大纲,以此为依据来开展教学。

三、充分认识到培训需求党校难以全面满足,坚持发挥自身优势
来自于社会各方面的培训需求,对党校教学提出了很高的挑战。但党校相对于其他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只是“在党委直接领导下培养党员领导干部和理论干部的学校”的定位,决定了党校的特点,决定了党校不可能满足所有培训需求。
党校不具有高校、技校和社会培训机构的优势。党校与高校相比,没有长学制,也没有系统的学科门类;与技校相比,优势在于开发能力,而不是技术培训;与社会培训机构相比,不是完全的市场化培训和职业教育培训。党校与其他培训机构的区别,决定了党校不能为学员弥补国民教育的课程,难以提高学员的技术,也提高其他职业技能。
党校具有其自身独特优势和专门职责。党校与其他培训机构相比的劣势,也正是党校的优势所在。党校是培养党员领导干部和理论干部的学校,其自身独特的优势在于系统化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与党性修养,在于学习、研究和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等重大战略思想,在于加强干部的党性锻炼。《中国共产党党校条例》指出,党校的基本任务是培训轮训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及后备干部、培养理论干部,承办党委和政府举办的专题研讨班,围绕国际国内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科学研究,承担党委和政府下达的调研任务、推进理论创新,针对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开展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的理论宣传、开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等。因此,对于党校而言,认真完成上述工作,才是党校的工作重点之所在。那种认为只要是培训需求党校都要满足的观点,显然是不正确的。
综上所述,我们的党校、行政学院等干部教育培训机构,无论何时都一定要始终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努力开展好各项教学工作,认真履行好自身职责。

深圳市干部培训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使干部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干部培训的目的是提高培训对象的思想素质和工作技能,以提高干部工作效率。第三条 干部培训工作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第四条 干部培训工作的管理实行统一规划指导、分级分类实施的原则。第五条 建立培训登记制度,个人培训成绩存入本人档案,作为其任职与晋升的依据。第二章 培训对象第六条 本规定所指的干部是:
  (一)市、区、镇政府国家公务员;
  (二)市、区、镇党委、人大、政协、政府、法院、检察、群团等机关及下属机构和派出机关(以下统称非政府系统机关)的工作人员;
  (三)市、区、镇属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市、区、镇属国有企业(含政府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五)市、区、镇属国有企业派驻境外人员。第七条 接受培训是每个干部的权利和义务,每个干部每年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第三章 培训类型与内容第八条 干部培训包括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业培训、知识更新培训和提高培训五种基本类型。
  (一)初任培训的对象是:新录用到市、区、镇政府机关的公务员、非政府系统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人员,聘任到市、区、镇属国有企业的人员和派驻境外人员。
  (二)任职培训的对象是:晋升领导职务的人员和调换领导岗位的人员。
  (三)专业培训的对象是:所有干部。
  (四)知识更新培训的对象是:所有干部。
  (五)提高培训的对象是:经组织人事部门挑选的处以上干部和市、区属企业的领导人员及年轻后备干部。第九条 不同类型培训在内容上各有侧重:
  (一)初任培训侧重职业道德、基本业务知识和基本业务技能的培训;
  (二)任职培训根据职务级别和部门工作要求,侧重运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分析国际国内形势和深圳的发展趋势,研究工作规律;
  (三)专业培训根据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的专业性质和业务需要侧重部门规范知识和岗位技能的训练;
  (四)知识更新培训侧重于了解重大社会信息(包括新的政策、法律、理论和社会动向)、掌握新的工作技能和工作手段以及个人的自修提高。
  (五)提高培训侧重于境外培训和硕士生、博士生的培养。第四章 培训工作的组织与管理第十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委组织部、宣传部、党校、市人事局、投资管理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和解决干部培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由市委组织部牵头召集,根据需要可邀请其他有关单位参加。联席会议的决定应及时报市委、市政府备案。各有关单位在干部培训工作中应认真执行联席会议的决定,并按分工要求做好各自的工作。第十一条 市委组织部负责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处以上干部(市政府机关正副处级公务员除外)、市属一、二类企业领导人员及备案管理人员、市管后备干部、各区正处级以上干部、国有企业派驻境外人员的培训,负责市、区、镇非政府系统机关、市属一、二类企业培训工作的指导、协调。第十二条 市委宣传部负责全市各系统宣传、理论骨干的培训。第十三条 市人事局负责市政府机关正副处级公务员的培训和市政府机关各部门培训工作的指导、协调。第十四条 市投资管理负责市属三类企业领导人员及备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市属三类企业培训工作的指导、协调。第十五条 市城管办、教育局、科技局、文化局、卫生局应认真承担起下属事业单位人员培训的管理工作,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制订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其他事业单位人员的培训工作,由所挂靠的机构负责管理。第十六条 市直机关各部门、各区委组织部、各区人事局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科级及科级以下干部的培训和培训工作的指导、协调,市属一、二、三类企业负责本企业中层及中层以下干部的培训和培训工作的指导、协调。上述机关和企业均须配备专职或兼职培训管理人员。培训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是:
  (一)根据主管部门的培训计划,做好送训安排;
  (二)根据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业务需要和人员素质情况,制订各级人员五类培训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培训计划和委托有关培训机构实施教学;
  (四)指导和协调下属单位的培训工作。

如何做好新形势下政协工作的思考

一、坚持和维护党的领导,是做好政协工作的根本保证

总书记强调指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人民政协开展工作必须始终遵循的一项根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是做好政协工作的根本保证。这既是新时期政协工作的要求,更是具有很强实效性的工作方法。到政协工作以来,我体会最深的,就是政协工作离不开党委的重视和支持。领导对政协工作非常重视和支持,政协的工作形成了“党委重视,政府支持,政协努力”的良好格局。在工作中,我们自觉坚持区委的领导、主动争取区委的领导、充分体现区委的领导。一是坚持做到多请示、多汇报。对重要工作、重要问题、重大活动及时向区委汇报,听取区委的指示,努力做到同区委保持思想上同心,目标上同向,行动上同步。二是善于领会和把握区委意图。每年年初,政协都主动向区委汇报新一年工作思路,同时就区委、区政府的重点工作进行对接,主动配合,每年选取3个重点调研课题进行专题调研。三是认真执行区委的决策和决定。本着同唱一台戏、共谋一盘棋的思想,认真执行区委的决策、支持政府的工作、履行好自己的职能,做到“帮忙不添乱,补位不越位”。几年来,我们紧紧围绕打造青岛蓝色硅谷产业孵化带,建设青岛金家岭金融新区,全力推进金融城、科技城、风景区三大战略平台建设产业等中心工作开展视察、调研20余次,形成调研报告12件,为区委、区政府正确决策提供了科学依据。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还经常过问、了解政协工作,参加政协大会发言并讲话,每年都委托政协就全区一些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调研,对政协报送的调研报告和社情民意都能及时作出批示,并多次在不同场合表扬政协调研扎实有效、有真知灼见,充分体现了对政协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实践证明,新形势下,坚持和维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区委思想同心、目标同向、工作同步,发挥政协党组在政协组织中的领导核心作用,是做好政协工作的根本保证。

二、深入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是做好政协工作的思想基础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政协的首要政治任务,是做好新时期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政治保障,也是推动政协事业再上新台阶的首要政治前提。只有在推进政协工作的实践中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真正把十八大精神转化为开展政协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新行动,才能不断推动人民政协事业在新起点上实现新发展。按照中央和省市区委的部署要求,我们大力发扬人民政协崇尚学习的优良传统,通过举办委员培训班,邀请有关专家讲授政协理论知识,编发简报、订阅报刊、学习考察等形式,组织、引导、推动全体委员和政协机关干部深入学习贯彻会议精神。把学习十八大精神与学习省市政协会议精神结合起来,与贯彻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结合起来,与落实区政协年度工作要点结合起来,切实把大家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区委、区政府“一二三四”的决策部署上来,把力量和智慧凝聚到实现幸福宜居新崂山建设的目标任务上来,进一步筑牢全体政协委员的共同思想基础,增强履行职能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真正做到区委、区政府的工作推进到哪里,区政协的工作就跟进到哪里,力量就汇聚到哪里。

三、牢牢把握党政发展大局,是做好政协工作的基本原则

促进科学发展是政协履行职能的第一要务。新形势下政协工作要与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紧密融合,就必须充分发挥政协智力荟萃、人才密集的优势,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找准位置、体现价值,做到在服务大局中主动融入,在推动发展中履职尽责,在积极参与中有效作为。十一届区政协本着“建言献策不越位、服务中心不缺位”的指导思想,几年来不断地探索实践。一是围绕中心,建言出力,推动全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选准角度,体现针对性。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找准履行职能与促进发展、服务发展的最佳结合点,以最适合自身特点和优势的方式服务发展。区政协十一届一次全会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一二三四”发展战略中提出的打造青岛蓝色硅谷产业孵化带和建设青岛金家岭金融新区这一工作中心,发动委员开展广泛协商讨论,从目标定位、产业布局、载体建设、环境优化等方面,提出了30多条意见和建议。在推进蓝色硅谷产业孵化带建设中,委员们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申报建设崂山国家级海洋公园,加快游艇制造业发展,推进生态岛屿、海洋牧场开发建设等10余件提案。这些意见建议,得到了区委、区政府的充分肯定,有些意见建议被采纳和吸收。在金融新区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部分专家委员和规划编制部门进行座谈讨论,通过分析论证,提出了20多条意见建议。在金融新区建设实施中,又组织委员进行了知情视察,提出了人才引进、项目带动、创新机制等6点建议,这些建议受到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对金融新区的有关决策产生了积极影响。挖掘深度,体现前瞻性。及早发现和研究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引起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这是近年来我们工作的一个重点。针对政府财力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中暴露出的一系列质量问题,区政协开展了关于我区财力投资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情况的专题调研,先后查阅了近3年的财力投资项目的工程建设资料,实地考察了6个工程在建项目,并组织有关专家委员进行认真分析研讨,找出了导致工程质量问题的12条原因,提出了16条改进建议,为提高政府财力投资项目建设工程质量提供了有利的参考。围绕我区重点项目建设审批过程中存在的程序多、流程不畅的问题,组织委员认真调研、专项视察,就我区项目审批、工作流程和部门协调配合等7个方面,提出了20余条改进建议,为实现区委提出的“转作风、重实干、大提速”的要求作出了积极努力。把握适度,体现可行性。几年来,我们本着可行的原则,开展视察、协商、议政活动,提高参政议政实效。针对张村河两岸脏乱差、河水黑死臭、群众意见多的情况,区政协连续开展视察,提出建议,开展专题协商,得到了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先后投入近2亿元,开展了集中整治,使崂山母亲河水变活了、岸变绿了,群众交口称赞。二是关注民生,反映民意,推动和谐社会建设。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让人民过上更好生活。”高度关注民生,积极协助党委政府解决民生问题,是人民政协的优良传统,也是人民政协的职责所在。第一,通过视察议政,反映社会焦点。几年来,围绕农(渔)家宴经营管理、食品小作坊安全、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农村宅基地及档案管理、地方农保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移衔接、养老事业发展等开展专题视察议政活动,先后召开主席会议、常委会议、开展委组活动30多次,提出了建设性建议。第二,通过提案办理,解决社会难点。两年来,始终坚持以提案为抓手,推动相关问题的解决和落实。一方面,注重提高提案质量,创新提案征集渠道,在青岛10个区市级政协中率先进行提案网上提交,实现提案工作全程数字化管理,提高了提案的科学性、可操作性,这一做法得到了青岛市政协的充分认可。另一方面,注重提高提案的解决率和落实率。每年年初,约请政府办与政协提案委员会召开提案协商会,确定重点提案7件,由政府区长与政协主席分别督办。办理过程中,多次召开承办单位与督办专委会、提案人的现场会督办会,推进提案办理。其中对大病患者给予特殊补助、提高农村基本养老保险金、加快推进已改造社区周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一批提案的办理,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办复率100%、委员满意率达95%以上。第三,通过社情民意,反映社会热点。两年来共收集报送社情民意信息97条,编印《社情民意简报》10多期,通过市政协向市政府反映,发挥了社会舆情汇集的“直通车”作用,一些关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后,提升了党委政府以及人民政协在基层群众中的形象。三是挖掘底蕴,宣传崂山,推动文史研究规范化。为挖掘保护崂山文化遗产,弘扬崂山优秀历史文化,传承崂山区域文明,区政协集中力量先后收集汇总史料1000余万字、图片5000余幅,数易其稿,编纂出版了80余万字的《崂山文化通览》,填补了崂山文化研究的诸多空白。同时,连续两年关注崂山文化产业发展,在以往开展专题研讨、调研的基础上,以政协专委会包案督办的方式视察我区文化产业发展情况,为建设精神家园,促进科学发展,增强创造活力建言献策,受到社会好评。

四、充分发挥委员主体作用,是做好政协工作的动力源泉

政协委员是政协工作的主体。政协的优势、政协的活力、政协的潜力存在于委员之中。换届以来,十一届区政协每年都组织委员参加学习报告会或集中培训,认真学习贯彻全国、省、市和区委重要会议精神,学习政协业务知识和统战理论知识,在一定程度上拓展了委员视野,增强了委员履职能力。注重突出界别特色,加强专委会组织建设,完善了专委会开展调研、督办提案、联系界别等工作机制。创新“界别加区域”的联动方式,将208名委员按界别划分为8个专委会,按区域划分了12个区域活动组,各专委会和区域活动组围绕区政协年度工作部署,结合专业特点和优势,积极开展对口协商、议政建言、调研视察、服务群众等活动60多次,委员活动参与率均在90%以上,撰写提案的委员占委员总数的92%,有效发挥了专委会的基础作用。积极为委员履职搭建活动平台。在全区政协委员中深入开展了“岗位建功,我为崂山作贡献”主题实践活动。通过健全机制,搭建平台,丰富活动,让委员“动”起来,履职“活”起来,在改革发展实践中充分施展抱负才华。活动开展以来,全体委员围绕区政协的总体要求,以自我加压、争创一流的精神,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在联系群众、服务发展实践中接地气、解民忧,帮助基层和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形成了政协委员活跃在一线、服务在一线、奉献在一线的生动局面。同时,在委员中积极开展撰写一件提案、参加一次视察调研活动、反映一条社情民意信息、做一件公益性实事好事、提一条改进政协工作的意见建议的“五个一”活动,进一步调动了委员履行职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五、大力加强政协自身建设,是做好政协工作的内在保障

为了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需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切实抓好政协自身建设,努力提高履职的能力和水平。换届以来,十一届区政协把加强自身建设作为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来抓,扎实推进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为政协履职提供了坚强保障。一是以开展 “创先争优”和“转作风、重实干、大提速”活动为契机,通过争创“学习型、服务型、效能型、和谐型”政协,在全区政协组织中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力量,不断提升履职水平,树立政协良好形象,确保区委、区政府“一二三四”思路举措和建设幸福宜居新崂山任务目标得以顺利实施。二是以转变工作作风为抓手,按照中共中央改进工作作风“八项规定”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要求,坚定思想信念,坚持摸实情、讲真话、办实事,在政协组织中形成团结协作、激情创业的良好氛围,确保各项工作高质量、高标准完成。三是以工作创新为动力,不断加强制度创新,完善议事规则、协商方式、协商程序,制定了新一届区政协常委会工作规则、工作纪律、主席会议议事规则,建立了主席碰头会、政协领导班子分工合作制度。认真落实政协领导班子联系党派团体制度、民主协商制度、情况通报制度,使政协工作符合发展要求、更具时代特色,使履职活动更加规范有序、富有成效。

深圳市干部培训暂行规定(1998)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培训制度,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干部培训的目的是提高培训对象的综合素质,包括政治素质、文化道德素质、职业素质、技能素质及其他素质,以提高干部的工作水平和工作效率,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性城市发展对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需求。第三条 干部培训工作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第四条 干部培训工作的管理实行统一规划指导、分级分类实施和考培分离的原则。第五条 组织人事部门要建立培训登记制度。个人培训成绩存入本人档案,作为其任职与晋升的依据。第二章 培训对象第六条 本规定所指的培训对象包括下列人员。
  (一)市、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国家公务员。
  (二)市、区、镇(街道)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群团等机关及下属机构和派出机关(以下统称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
  (三)市、区、镇(街道)属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市、区、镇(街道)属国有企业(含资产经营和政府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五)市、区、镇(街道)属国有企业派驻境外人员。第七条 培训的重点对象是局级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人员、市管杰出专家以及上述三支队伍的后备人才。第八条 接受培训是每个干部的权利和义务。每个干部每年接受脱产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第三章 培训类型与内容第九条 干部培训包括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业知识培训和离岗培训四种基本类型。
  (一)初任培训是对新录用干部的就职前培训。培训对象是:新录用到市、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机关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机关的人员,聘任到市、区、镇(街道)属国有企业的人员和派驻境外的人员。
  (二)任职培训是对干部担任领导职务的能力资格培训。培训对象是:拟晋升领导职务的中青年后备干部和晋升职务后在试用期内的领导干部。
  (三)专业知识培训是对干部进行的创新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的培训。培训对象是:所有干部。
  (四)离岗培训是对符合离岗但尚未达到辞退条件干部进行的培训。培训对象是:年度考核被评为基本称职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第十条 不同类型的培训在内容上各有侧重。
  (一)初任培训侧重职业道德、基本业务知识和基本业务技能的培训。
  (二)任职培训根据职务级别和部门工作要求,侧重运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分析国际国内形势和深圳的发展趋势,研究工作规律,研究领导艺术,提高职业素质和领导水平。
  (三)专业知识培训根据各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专业性质和业务需要,侧重学习新的知识,掌握现代工作技能,研究国内外同行的先进经验,提高工作水平和工作效率。
  (四)离岗培训侧重干部的勤政与廉政、权力与义务、纪律与操守、现代管理知识与技能及其他内容。第四章 培训工作的组织与分工第十一条 市委组织部负责全市干部培训工作的宏观管理。按照市委的要求,根据深圳发展的客观需要,负责制订和修订全市干部培训的制度性规定以及中长期培训规划、计划或纲要。具体负责全市副局级以上干部、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处级以上干部、各区处级以上干部、市属资产经营及二类以上企业领导人员、国有企业驻境外人员、市管杰出专家和市管三支队伍的后备干部的调训;负责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干部初任培训和离岗培训的调训;会同市外事办负责全市干部的涉外培训;负责全市干部培训工作的指导、协调。第十二条 市人事局负责市政府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正副处级公务员(干部)的调训;负责全市政府系统处级以下公务员初任培训和离岗培训的调训;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第十三条 市企业高级经理人才评价推荐中心(以下简称市评荐中心)会同市属各资产经营负责市属一、二类企业中层和三类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培训;市属各企业分别负责本企业基层员工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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