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干部培训工作
发布时间:2023-05-20 18:20:54 人气: 作者:老师
违规干部培训工作
对违反讲坛纪律的从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违规违纪追责制度培训目的是什么?
预防违法违纪是纪检监察部门的重要工作任务之一,也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切实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的首要途径。现对如何有效预防企业中的违法违纪问题浅谈一些看法。违法违纪是腐败的表现。分析腐败的成因,“贪欲”是腐败的动机,由于平时的教育抓得不牢,让事者思想开了小差。而企业的制度漏洞和监管不力又为腐败提供了条件。同时大多数人都存有侥幸心理,腐败的缺口便从小事、小节打开,事者从“摆手”、“推手”,到“最后接手”,越来越大胆,由“小贪”变成了“大贪”。弄清了腐败产生的动机、条件及事者心理,找准了病因,就可以对症下“药”了。第一剂药应是“安神健体剂”——建立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让事者“不想贪”建立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首先得注重日常教育,把廉政教育长期广泛的开展起来。通过廉政谈话、观看廉政教育片、学习廉政资料等形式,不断提高党员干部廉洁意识。其次大力开展主题教育活动,突出重点,扩大影响。从我近年来开展主题教育活动来看,每次活动都得到领导的充分重视,参与教育人多面广,教育制度健全,教育方法得当,教育活动突出了主题,而且有总结有提高,推进了全反腐倡廉及生产经营工作的健康发展。其三打造企业廉政文化,让企业员工产生共鸣。通过板报、广播、标语等各种不同形式的宣传载体,培养党员干部和职工健康的爱好和正确的是非观念;结合党员干部和职工的日常表现,组织开展学习体会交流活动,明确廉洁理念,为员工营造良好的清廉氛围,强化企业员工廉政意识,培养员工的清正廉洁习惯,促使员工形成积极向上的价值取向和自我评判标准,从而增强员工们抵抗腐败的能力。
对中央组织部及全国组工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有哪些意见建议
组工干部十严禁一、严禁听信、散布、传播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小道消息。二、严禁违规复制或携带涉密文件资料和有关载体,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三、严禁在干部工作中“跑风漏气”,泄露未经批准对外公开的信息。四、严禁“封官许愿”,为“跑官要官”者说情、打招呼、联系和引见有关人员。五、严禁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弄虚作假、隐瞒实情,违规干预下级单位和有关部门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六、严禁滥交友、追求享乐、贪图钱色,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七、严禁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和其他消费娱乐活动。八、严禁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亲友或特定关系人谋取特殊照顾或私利。九、严禁收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贵重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十、严禁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或配偶、子女等亲属负担的费用。组工干部十不准一、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二、不准以书记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党员干部参加公务员培训班讲课违规吗
国家公务员是不可以经商的,《公务员法》第42条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国家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四款规定: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国家公务员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还规定:
第五十五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五十六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党员干部利用职务之便办培训班收费违法吗
这样的行为是属于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利益,这是属于违反相关企业法律规定的。
但利用职务便利取得高工资是需要根据其情节轻重且是否经过相关负责人的同意,如果经过同意这个情况也是正常的经营,不属于违法行为的。
我市干部教育培训还存在哪些问题
1、教育培训工作计划性、系统性不强。主要表现在:干部教育培训过分注重适用性,基本以业务工作所需知识、法规培训为主,一般按“缺啥补啥”的原则进行,政治理论、党建知识等培训相对薄弱。部分干部由此认为,只要工作上能应付过去就行,每年完成了规费收入任务就万事大吉,什么道德情操、理想信念、党性休养都无关紧要,以致于违反制度规定的现象时有发生。
2、干部参加教育培训的积极性、自觉性不高。主要表现在:部分干部对教育培训存在“三种情绪”,一是厌烦情绪,认为培训工作经常搞,搞得人都接受不了;二是畏难情绪,认为自己又不是专门从事理论研究的,不可能、也没必要钻得如何深、理解得如何透,尤其对培训后即进行考试的,更是感到害怕;三是应付情绪,既然要我参加培训,只有应付一下了事,至于学得怎样都无所谓,导致象执法办案案卷整理顺序这样的基本常识,培训了多次仍有少数干部不会操作的现象发生。
3、培训形式的多样性、内容的趣味性不足。主要表现在:干部教育培训往往只采取填鸭式、灌输式的方法进行,基本上没有采取问答式、座谈式等多数干部容易接受的方式,形成了你讲你的,我听我的;培训内容也只是停留在就事论事上,缺乏趣味性,不能引人入胜,不能给受训人员留下深刻印象。以致于讲课人讲得口干舌燥,听课人听得无精打采,听进去了没有,听进去了多少,不得而知,甚至有个别参训人员一次培训课结束,笔记本上没记上几行字,培训效果可想而知。
谁知道中央最近颁布的《干部教育工作培训条例(试行)》内容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
2006年3月2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按照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艰苦奋斗、执政为民的要求,以增强执政意识、提高执政能力为重点,推动学习型政党、学习型社会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按照党和国家的要求,把握干部的成长规律和教育培训需求,分级分类地开展干部教育培训,激发干部学习的内在动力和潜能,增强干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全员培训,保证质量。干部教育培训面向全体干部,创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条件,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实现干部教育培训的规模和质量、效益的统一。
(三)全面发展,注重能力。坚持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全面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业务素质和健康素质,将能力培养贯穿于干部教育培训的全过程。
(四)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紧密联系国际形势的新变化,联系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进展,联系干部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引导干部在改造主观世界的同时,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指导实践,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与时俱进,改革创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整合培训资源,优化培训队伍,推进干部教育培训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教育培训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行在党中央领导下,由中央组织部主管,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分工负责,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六条中央组织部履行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制度规范职能。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本系统的业务培训。
第七条地方各级党委领导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研究部署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主管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八条干部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九条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由主管方负责组织;经协商,也可由协管方负责组织。
第三章 教育培训对象
第十条干部有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干部,重点是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
第十二条干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
(一)在职期间的各类岗位培训;
(二)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
(三)从事专项工作的专门业务培训;
(四)新录(聘)用的初任培训;
(五)其他培训。
第十三条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经厅局级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
其他干部参加脱产教育培训的时间,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
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实行干部教育培训学时学分制。
第十四条干部必须遵守教育培训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教育培训任务。
第十五条干部在参加组织选派的脱产教育培训期间,一般应享受在岗同等待遇。
第四章 内容与方式
第十六条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要求,结合岗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干部的特点,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和技能训练等为基本内容,并以政治理论培训为重点,综合运用组织调训与自主选学、脱产培训与在职自学、境内培训与境外培训相结合等方式,促进干部素质和能力的全面提高。
第十七条政治理论培训重点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的教育,党的历史、党的优良传统作风、党的纪律的教育,国情和形势的教育,引导干部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夯实理论基础、开阔世界眼光、培养战略思维、增强党性修养。
对党外干部,应当根据其特点,开展相应的政治理论培训。
第十八条政策法规培训重点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教育,进行党和国家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外交、国防等方面的重大部署和要求的培训,提高各级干部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能力。
第十九条业务知识培训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知识的培训,提高干部的实际工作能力。
第二十条文化素养培训和技能训练应当按照完善干部知识结构、提高干部综合素质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一条坚持和完善组织调训制度。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干部脱产培训计划,选调干部参加脱产培训。干部所在单位按照计划完成调训任务。被抽调的干部必须服从组织调训。
实行干部调训计划申报制度。党委和政府的工作部门抽调下级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参加培训,必须报同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审批,避免多头调训和重复培训。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干部在职自学制度。鼓励干部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学习培训。
干部所在单位应当对干部在职自学提出要求,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推行干部自主选学。在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干部可以自主选择参加教育培训的机构、内容和时间。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或者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定期公布供干部自主选学的教育培训项目,明确要求,加强管理。
第二十四条加强和改进境外培训工作。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科学设置境外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合理确定培训机构,严格培训过程的管理,注重培训质量和效益。
第二十五条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干部的特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质量。
第二十六条推广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电化教育,提高干部教育培训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五章 教育培训机构
第二十七条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体系。充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在干部教育培训中的主渠道作用。
第二十八条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应当突出办学特色,按照职能分工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部门和行业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行业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可以发挥自身优势,承担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任务。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社会培训机构和境外培训机构承担干部培训项目。
各类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通过联合办学等方式,促进干部教育培训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二十九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必须贯彻党和国家的干部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需求,深化教学改革,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班次和学制,完善学科结构和课程设计,提高教学水平。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深化人事制度、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充满活力、运转高效的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十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领导班子建设,改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基础设施和办学条件。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重点扶持条件较好、优势明显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调整、整顿不具备办学能力和条件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十一条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准入制度。培训机构承担干部教育培训任务,必须获得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资质认可。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制定和公布相应的准入标准。
培育和规范干部教育培训市场,引导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优化服务,提高质量,逐步形成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指导、公开平等、竞争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训市场机制。
第三十二条实行干部教育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直接委托、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承担培训项目的教育培训机构,加强项目实施的管理,提高培训绩效。
第三十三条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管理者队伍建设,注重培训,促进交流,优化结构,提高素质。
第六章 师资、教材、经费
第三十四条按照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建设高素质的干部教育培训师资队伍。
第三十五条从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
第三十六条实行专职教师职务聘任和竞争上岗制度,通过考核、奖惩和教育培训,加强专职教师队伍建设。
建立专职教师知识更新机制,保证专职教师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个月。逐步建立符合干部教育培训特点的师资队伍考核评价体系。
选聘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党政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国内外专家学者担任兼职教师,充分发挥兼职教师的作用。
建立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实现资源共享。
第三十七条干部培训教材建设应当适应不同类别干部教育培训的需要,着眼于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和能力,逐步建立开放的、形式多样的、具有时代特色的教材体系。
第三十八条坚持干部培训教材的开发与利用相结合,做到一纲多本、编审分开。全国干部培训教材编审指导委员会负责组织制定干部培训教材建设规划和教材大纲,审定全国干部培训教材;有关地方、部门和机构按照教材大纲的要求,可以编写符合需要、各具特色的干部培训教材,并可选用国内外优秀出版物。
第三十九条加强干部培训教材的编写、出版、发行、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条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保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需要。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的管理。
第七章 考核与评估
第四十一条建立干部教育培训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将干部的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十二条干部教育培训考核的内容包括干部的学习态度和表现,掌握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知识和技能的程度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
第四十三条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应当区分不同的教育培训方式分别实施。组织调训和干部自主选学的考核,由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实施;干部在职自学的考核,由干部所在单位实施;境外培训的考核,由主办单位或者干部所在单位实施。
干部教育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各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立和完善干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
第四十四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年度考核、任用考察时,应将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第四十五条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和规范简便的评估办法,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评估。
第四十六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的内容包括办学方针、培训质量、师资队伍、组织管理、基础设施、经费保障等。
第四十七条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负责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进行评估,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四十八条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充分运用评估结果,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建设与发展提出指导性意见。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评估结果,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八章 监督与纪律
第四十九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五十条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一条干部因故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者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
干部在参加教育培训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干部弄虚作假获取学历或者学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十二条干部所在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干部教育培训职责的,由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十三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和干部所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
(二)以干部教育培训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干部教育培训费用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学历或学位证书、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教育培训办法,由中央军委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制定。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的介绍
2015年10月18日,中国政府网公布中共中央印发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该《条例》分总则,管理体制,教育培训对象,教育培训内容,教育培训方式方法,教育培训机构,师资、课程、教材、经费,考核与评估,附则9章62条,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自2015年10月14日起施行。2006年1月21日中共中央印发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予以废止。
对干部相关人员的培训存在的问题
存在的问题:
一是教育培训供需脱节。部分单位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不够重视, 在选派参训人员上过多顾虑影响工作, 习惯于选派老同志或是未承担核心业务的干部参加培训, 真正需要培训充电的干部因为工学矛盾, 错过了培训机会, 导致 “训非其人” 。
二是教育培训保障不足。 当前教育培训的经费主要依靠财政支出, 由于经费有限, 大多培训只能选在市内举行, 方式多为课堂讲授, 达不到应有的培训成效。
在师资队伍上, 作为培训主阵地的党校, 高层次水平师资较为匮乏, 教学手段和教学方式单一, 一些培训教师知识更新不及时, 难以适应新形势下日益发展和变化的干部培训工作需要。
三是教育培训形式不活。 当前干部教育培训形式比较刻板单一,教育培训内容针对性不强, 一般采用 “ 满堂灌” 式方法上课,授课方式缺乏创新, 学员听起来单调乏味。在培训内容上,缺乏对 “问题” 的研究, 能力提升方面培训较少, 培训的连贯性和阶梯性不强, 难以做到分类别、 分层次培训。
四是教育培训管理不严。 《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 和全国、 全省 《 2018—2022 年干部教育培训规划》 对干部参加培训都提出了明确要求, 但实际操作中还存在制度落实不够有力、 全面量化考评培训效果的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条例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其他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国有企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结合各自特点执行本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