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干部培训经费
发布时间:2023-06-27 23:57:03 人气: 作者:老师
陕西干部培训经费
离退休人员公用经费包括用于组织离退休干部学习考察、文体活动、重大节日和住院看望、生日祝贺、丧事吊唁等方面的支出。比如《陕西提高离退休干部公用经费标准》规定省级离休干部(含提高享受省级单项待遇)公用经费提高到每人每年2000元,厅级离休干部(含提高享受厅级单项待遇)提高到每人每年1500元,其他离休干部提高到每人每年1000元。
行政事业单位省级退休干部提高到每人每年1000元,其他退休干部提高到每人每年600元。所需资金列入省级财政预算,由离退休干部管理部门掌握使用,主要用于组织离退休干部学习考察、文体活动、重大节日和住院看望、生日祝贺、丧事吊唁等方面。
离退休人员福利费主要用于开展对离退休教工集体福利体现和部分个人困难补助,主要有以下方面:
(1)孤寡老人生活困难补助、因病致贫的离退休人员困难补助;
(2)看望伤病、高龄退休教职工等有关支出;
(3)离退协各分会开展老年人集体性慰问支出;
(4)特殊节日的全校性或针对性人员的慰问支出;
(5)各个涉老组织骨干人员的电话费补贴;
(6)老年人文体活动公共设施的小额修建、维护费支出;
(7)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等。
此项费用由离退休工作处监督管理,经离退休工作处与各涉老组织协商使用。
陕西省2021年驻村工作队待遇
陕西省2021年驻村工作队待遇如下:
(1)驻村工作队工作经费,人口在300人以下的每个工作队0.5元,人口在300-700人的每个工作队1万元,人口在700人以上的每个工作队1.5万元。
(2)驻村工作队员和农村第一书记生活、交通、通讯补贴按实际在岗天数每人每天80元标准执行,人均安排2万元。
消除贫困、改善民生、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从2015年中央提出脱贫攻坚战略,到2021年的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全国832个国家级贫困县全部脱贫摘帽,这里面驻村书记和工作队员发挥了无以替代的作用,成为我国全面迈入小康社会的重要引领者。基于驻村工作的客观实际需要,各级各地在合理合规范围内都会给予驻村工作人员一定的经费支持。
陕西省工会经费2022新政策
工会经费新政策的规定如下: 1、从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原因,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有一定困难,单位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2、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在15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的工会经费可以继续实施工会经费全额返还的政策。 其中,15万元以下包括15万,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 返还工会经费的条件如下: 1、属于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包括15万)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小微企业已经独立开设经费银行账户、独立进行财务核算,且建立了工会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西安文理学院是985还是211
西安文理学院位于陕西省省会西安市。学校是 2003年经教育部批准,由西安市政府主办、省市共建、面向全国招生的一所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先后由西安大学、西安师范专科学校、西安教育学院、西安幼儿师范学校和西安师范学校合并而成,办学历史可追溯至1903年设立的陕西师范学堂。学校秉承关中书院“躬行实践、经世致用、敦本尚实、笃行践履”的内涵,结合国家“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教育方针,凝练形成“重德、笃学、躬行、崇高”的校训。学校确立了“坚持地方性、应用型、开放式,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城市大学”的办学定位,“师范做优、文史做强、工管做特,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定位,“培养立足西安、面向陕西,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基础实、能力强,具有创新创业精神,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定位。,2011年顺利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2014年成为陕西省转型发展试点学校、联合培养研究生示范工作站设站单位,现设有教育硕士、工程硕士2个省级示范工作站。2016年成为西安市国家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试点高校,2017年成为省新增硕士学位立项建设单位,2018年获批为“省级一流应用型本科院校”建设单位。连续七年荣获西安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先进单位。,学校有高新、太白和关中书院三个校区,校舍建筑面积 50万平方米,纸质图书资料160万余册,电子图书资料151万余册,固定资产总值11亿余元,教学仪器设备总值2亿余元。,学校现有教职工 1100余人,其中专任教师700余人,硕士及以上学位600余人,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专任教师300余人;外聘两院院士3人;柔性引进各类人才共45人,其中学科首席专家12人;有国家、省、市级各类专家19人;省级教学名师、优秀教师、师德标兵等荣誉称号的11人;省级师德示范团队1个、教学科研创新团队15个。,学校现有全日制本科生 13000余人,设有13个二级学院,1个继续教育学院、1个关中书院。50个本科专业,涉及文学、理学、工学、教育学、管理学、经济学、法学、历史学、农学、艺术学等十大学科门类,逐步形成师范教育、电子信息、生物化工、智能制造、文化创意、商贸物流、社会治理、康养服务8个专业群。目前有国家级众创空间1个、一流专业建设点1个、一流课程1门;省级一流专业建设点10个、重点学科4个、精品课、精品资源共享课、思政示范课、一流课程等高层次课程37门、教育教学成果奖18项、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21项;市级一流专业建设点13个、一流重点建设学科14个。获批省级重点实验室2个、“四主体一联合”工程技术研究中心1个、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1个、实验教学示范中心7个、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3个、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2个;市级工程研究中心2个、重点实验室4个。,近五年,获批国家级、省部级项目 376项,其他政府项目430项,横向项目945项,30万以上横向项目72项,科研经费快速增长,累计科研经费突破3亿元;核心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230篇,出版学术专著、教材212部;获批国家专利330项;获得省、市级以上科研奖励47项。,近年来,学校生源质量逐年提升,招生位次大幅度提高,位列省内同类院校前列,学生就业率始终保持在 90%以上。截止目前,学校与西安交通大学、陕西师范大学、电子科技大学等高校开展研究生联合培养,共计培养研究生500余人。,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共计立项省级 368项,国家级136项,大学生学科竞赛获得省级以上奖项900余项,2020年学科竞赛排名位列全国高校第316位。2021年学校承办了中国大学生计算机设计大赛西北赛区决赛、全国大学生光电设计竞赛西北赛区决赛等重要学科竞赛。,学校培养了一大批优秀毕业生,为社会发展做出了贡献,如外交部原副部长符浩、清华大学教授魏杰、北京大学教授窦尔翔、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康震、著名摄影家柏雨果、全国模范教师高雅锦等。,学校与省市政府部门、行业企业、社会各界合作,成立了陕西省表面工程与再制造重点实验室、陕西省人工智能联合实验室、长安历史文化中心、陕西九三学社参政议政研究中心、阿里巴巴大数据学院、西安秦岭研究院、西安市卫星服务遥感中心、西安市教师发展研究中心、西安市大中小学思政课一体化建设指导中心等 30多个研究机构。为秦岭保护、纪检监察、文博保护、城乡规划、基础教育等多个领域提供决策咨询服务,产生了可观的经济社会效益。,近五年,完成国培、省培等培训项目 140余项,为西安各类师资培训累计2.3万人次;承办全市各级纪检监察类、新提拔干部、干部能力提升等干部培训项目384期,累计培训3.2万余人次。,学校先后与国外及我国台湾和香港地区的 50余所大学及机构建立了友好合作关系,开展学生学历教育、短期交流、实习及留学生培养等项目;选派青年教师到国境外大学进行合作研究、交流访学、师资培训等。先后接收来自韩国、泰国、中亚、南亚等国家地区的近400名留学生来校学习,选派600余名学生赴英国、美国、日本、泰国、马来西亚、中国台湾地区和香港地区交流学习及实习。,学校先后荣获省级师德建设先进集体、省级精神文明校园、省级平安校园、省级卫生示范单位、省级园林式单位、市级目标考核优秀单位等 40余项荣誉称号。,百年传承,薪火相继。学校将以 “建成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城市大学,成为西安人才培养基地、特色研究中心、决策咨询智库、文化创意高地”为奋斗目标,扎根西安沃土,勇于改革创新,着力内涵发展,以党的建设高质量,推动学校事业发展高质量,全面开启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城市大学新征程
西安大学既不是985也不是211。西安大学已经撤销了,现在叫西安文理学院,截止到2018年是二本院校。西安文理学院简称西文理,位于古都西安。是2003年经教育部批准,由西安市政府主办、省市共建、面向全国招生的一所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 西安大学简介 西安大学已经撤销了,现在叫西安文理学院。西安文理学院简称西安文理、西文理,是2003年经教育部批准,由西安市政府主办、省市共建、面向全国招生的一所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入选陕西省双学士学位授予试点单位、陕西省转型发展试点学校、联合培养研究生示范工作站设站单位、西安市国家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试点高校、“省级一流应用型本科院校”建设单位。 985和211大学的区别 1.985大学一定是211大学,但是211大学不一定是985大学,从数量上看,985大学是比较少及精的,是重中之重。 2.211高校并非都是一本,985全是重点高校。 3.211高校的教育科研基金,远低于985高校,在国家重点培养的高校都会有教育科研基金的补贴,985和211高校拿走全国近七成的经费,其中根据不完全统计,985高校是211高校经费的2~3倍。
陕西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为贯彻落实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1、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省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2、事业单位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执行,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已经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 5、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6、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控制标准是: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5)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有具体规定的,按照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执行; (6)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7、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核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岗位等级设置。 8、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等级,根据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通用岗位等级,结合我省实际进行划分。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通用岗位等级见《事业单位岗位等级表》。 (二)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9、根据我省实际,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三至十级职员岗位。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10、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11、管理岗位最高等级职员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规格确定。 承担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确定。 其他承担管理任务的职员岗位设置,应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 12、未定机构规格、领导职数的事业单位,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商机构编制部门确定机构规格、领导职数后,按照10、11条规定执行。 13、事业单位中的党群组织,除国家和我省有具体政策规定外,原则上不单独设置职员岗位,其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已聘用的工作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 (三)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4、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一至七级,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15、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确定。 16、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岗位设置,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区分正副高的,省属事业单位原则上可设至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区市、县(市、区)属事业单位原则上可设至专业技术三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原则上可暂设至专业技术五级岗位。 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有具体规定的,按照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执行。 17、设区市、县(市、区)属事业单位确需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在省内享有盛誉、业内公认、贡献突出,且符合任职条件的专家、学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省人事厅核准。核准后本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数量应相应减少。 18、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1∶3∶6,其中省属事业单位为3∶4∶3,设区市属事业单位为1?5∶4∶4?5,县(市、区)属事业单位为0?5∶3∶6?5。具体控制标准按照《陕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执行,其中高级、中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为上限。 19、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具体控制标准是: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20、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工作性质和专业技术工作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的主系列岗位,其他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为辅系列岗位。辅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一般应低于主系列岗位的等级。 (四)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21、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岗位。 22、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23、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控制标准为25%左右,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控制标准为5%左右,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五)特设岗位设置。 24、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或特殊情况消失后,按照岗位核准权限予以核销。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25、特设岗位的设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设区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26、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并填写《陕西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审核表》: (1)承担国家或我省重大研究项目或课题,本单位工作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 (2)引进的经人事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以及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等急需的高层次人才,本单位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的; (3)符合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特设岗位设置具体规定的; (4)其他确需设置的。 四、岗位基本条件 (一)岗位基本条件。 27、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28、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9、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两年以上; (2)六级职员岗位,须在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以上; (4)三级、四级职员岗位,按照国家和我省干部人事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30、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31、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32、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一级、二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新聘工勤技能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可确定为五级岗位。 33、在国家和我省以及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规定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的基础上,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结合实际情况,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研究制订岗位具体条件。 五、岗位设置程序及审核权限 34、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制订岗位设置方案,并填写《陕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附表4); (2)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订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编制岗位说明书; (4)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在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单位领导人员集体研究通过; (5)组织实施。 35、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具体核准权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省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直接报省人事厅核准,省级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核准; (2)设区市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设区市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县(市、区)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设区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县(市、区)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设区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4)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直属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由该直属机构审核汇总,报省人事厅核准后,由该直属机构组织实施。 36、对单位规模小、人员数量少、分布较分散的事业单位,可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制订岗位设置方案,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内集中调控、集中管理。 37、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是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38、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34、35条规定申请变更: (1)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发生分设、合并,须重新进行岗位设置的; (2)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增减编制数额的; (3)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六、岗位聘用 39、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40、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应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聘用条件一般不得低于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基本条件。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管理人员(职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破格聘用。 41、事业单位应按照聘用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与聘用的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做出相应变更。 42、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省直属事业单位五至八级职员岗位、二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至三级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报省人事厅审核后,由单位聘用;九至十级职员岗位、十一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四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由单位聘用; 省级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五至八级职员岗位、二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至三级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经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事厅核准后,由单位聘用;九至十级职员岗位、十一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四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报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单位聘用; 承担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的聘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2)设区市、县(市、区)直属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的程序,由设区市人事行政部门参照42条(1)项规定精神确定。 43、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聘用,由省人事厅统一管理,除符合27、30、31条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对我省科学技术发展作出重大贡献,并为我省创造出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专业技术人员; (2)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取得重大成就,对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并为我省创造出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专业技术人员; (3)其他为我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业内公认的专业技术人员。 44、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聘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按照隶属关系,事业单位将符合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条件的人选逐级报至省人事厅; (2)省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对人选核准后,由单位聘用。 4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且符合兼任岗位任职条件,并能履行兼任岗位职责,完成兼任岗位工作任务的,须按照岗位管理权限,经核准后方可兼任。 46、事业单位接收的政策性安置人员的聘用,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并签订聘用合同。 47、新调入工作人员的聘用,应重新确定岗位等级,并签订聘用合同。 48、已经实行聘用制度,普遍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可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聘用合同相应的内容。 49、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的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要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保证本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应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人员状况逐年逐步到位。 50、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后,应写出书面工作总结报告,填写《陕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结果审核表》和《陕西省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聘用人员情况表》、《陕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人员情况表》、《陕西省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聘用人员情况表》,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完成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予以确认。 七、专业技术一级岗位 51、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监督管理 52、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制订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要加强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53、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做好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54、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 55、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对不按政策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认定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领导和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九、组织实施 56、在事业单位推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创新,是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的重要措施,是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实行聘用制度的前提,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妥善处理好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实施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57、有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要按照国家和我省的规定,以及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能够参照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参照相近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执行;其他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管理,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我省的规定执行。 58、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部门和事业单位建立岗位设置管理信息数据库,运用计算机信息化技术,提高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规范化水平。 59、各市、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根据国家和我省的规定,以及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制订本市、本部门具体的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报省人事厅备案后组织实施。 60、本实施意见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陕西省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的薪酬待遇一样吗?
晋升途径--公务员编制晋升走级别,晋升途径一般是从科级、初级、局级到部级。比如你第一年是科员,可能是最低一级的,几年以后当了科长,就是科级。再几年以后当了处长,就是处级……当上了局长就是局级。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进行考核选拔,不签劳动合同。而事业编制走的是职称,晋升途径一般是由初级工、中级工到高级工,岗位一般分为管理岗和技术岗,需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简单地说,公务员都拥有干部身份,而事业人员名义上是国家干部,实际还是工人身份;公务员工作更加稳定,而在事业单位工作则与在企业工作一样,承担着一定风险。
薪酬待遇--公务员的工资收入是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发放,并根据国家财政状况进行调资,公务员享受的保险福利是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收入一般不受国家约定,由各事业单位根据市场情况而定,事业单位人员享受的保险福利是按照国家有关的社会保障规定执行,一般要逐步实行社会化。应该说:同岗位同资历情况下公务员编制比事业编制收入要高一些。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和规范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意见的努力提升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
20、建立民办和公办高校教师合理流动机制。民办高校教师应符合国家相应教师资格条件。支持民办高校吸引、培养、稳定优秀教师,鼓励高校优秀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到民办高校任教、任职。组织公办高校和民办高校开展对口帮扶,派遣公办高校干部、教师到民办高校挂职或任教。经组织同意到民办高校工作的公办高校干部、教师,其原有公办身份和档案关系不变,退休时执行公办高校教职工退休待遇。教师按程序在公办高校和民办高校之间合理流动的,其工龄、教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等连续计算。21、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民办高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考核评价、评先选优等方面,与公办高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建立民办高校教师在职培训机制,培训经费由省财政按比例给予补助。建立健全民办高校教师人事代理服务制度,按规定办理户口迁移、人事劳动关系衔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档案转接等手续。在政府指定机构办理了人事代理的民办高校教职工,工作变动时,教龄、工龄连续计算。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民办高校要参照当地公办高校教职工现行工资标准,制定教职工工资标准,并根据物价水平适时调整;学校法定代表人的工资标准控制在教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15倍以内。寒暑假期间,必须保障教职工带薪休假的权利。22、完善教职工社会保险制度。建立学校、政府、个人社会保险费用分担机制。确保民办高校和高等教育助学机构教职工依法参加各类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水平,地方财政按以奖代补形式给予补助。民办高校教职工,凡符合申请当地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均作为保障对象纳入保障范围。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管好用好国家下达我省的扶贫资金,依据《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国办发[1997]24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国家下达我省的扶贫资金,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组织有关部门实施。第二章 范围和投向第三条 国家下达我省的扶贫资金包括: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扶贫专项贷款。第四条 国家下达我省的扶贫资金投放范围,是列入“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50个贫困县。第五条 国家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和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主要用于改善贫困地区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具体范围是:
1.扶持以解决贫困地区基本农田、人畜饮水为主要内容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2.扶持少数生存和发展条件特别困难的贫困人口实行开发式移民;
3.扶持贫困户实施以玉米和小麦地膜覆盖等技术为主的温饱工程;
4.扶持贫困乡、村建设扶贫服务体系;
5.扶持对贫困人口、扶贫干部的科技培训项目;
6.用于扶贫工作的宣传、项目论证费用。第六条 扶贫贷款主要用于贫困户或组织贫困人口开发产业的项目,具体范围是:
1.重点支持投资少、见效快、覆盖面广、效益高,直接解决群众温饱的种植业、养殖业项目;
2.扶持能够发挥贫困地区资源优势、安排贫困户劳动力就业的资源开发型和劳动密集型的农副产品加工业项目;
3.扶持贫困地区农村“五荒”资源的开发利用,建设适度规模的农、林、牧、渔商品生产基地及支柱产业项目;
4.扶持开发式移民发展生产的项目。第七条 以工代赈资金重点用于贫困地区的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具体范围是:
1.扶持以通水、通电、通路为主要内容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解决贫困地区人畜饮水、农电线路和县、乡、村道路问题;
2.扶持贫困户建设基本农田和山地综合开发项目;
3.适度扶持贫困地区的邮电通信事业。第三章 安排使用原则第八条 坚持扶持到户的原则。对国家下达我省的扶贫资金要做到:资金落实到县,安排使用到县,扶贫任务到县,解决温饱的责任到县。国家下达到县的信贷扶贫资金,采取小额信贷等多种行之有效的办法扶持到户。第九条 项目管理原则。财政扶贫资金由省、地(市)、县三级自上而下实行项目管理,信贷扶贫资金由省、地(市)、县分级实行项目管理。第十条 配套使用、适当分工的原则。国家下达我省的扶贫资金按照本细则明确的投向进行适当分工。在项目安排中,各项资金要相互结合,配套使用,并落实责任,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第十一条 分级监督检查的原则。国家下达我省的各项扶贫资金由省、地(市)、县三级扶贫部门牵头,会同同级财政、计划、审计部门及农行分支机构分级进行检查、监督,并向上一级部门报告检查监督情况。第四章 计划管理第十二条 贫困县扶贫攻坚计划是安排使用扶贫资金的重要依据。各级扶贫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本着从实际出发、统筹安排、分期实施的原则,编制扶贫攻坚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同级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国家下达我省的扶贫资金,由省扶贫办、计委会同省财政、农行省分行根据贫困县(市)的贫困人口数量和贫困程度以及当年计划解决温饱人口数量,并参照上年资金使用情况、配套资金落实情况、任务完成情况,提出本年度资金分配计划,经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下达各贫困县。第十四条 使用扶贫资金的贫困县每年要按照不同的资金类别,分别编制扶贫资金项目年度计划。扶贫资金项目年度计划编制的依据,是贫困县扶贫攻坚规划、年度解决温饱计划。扶贫资金项目年度计划经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分别上报。第十五条 扶贫资金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要以贫困户为对象,以解决温饱问题为目标,以有助于直接提高贫困户收入的产业为主要内容,按集中连片的贫困区域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评估、一次批准、分年实施、分期投入,一片一片地开发,一批一批地解决温饱问题,并突出重点,不搞平均分配。扶贫信贷资金,由农行直接与农户建立借贷关系,将资金投放到户。要坚持“小额短期、整贷零还、五户联保”的核心机制,确保下达的信贷扶贫资金在本地连续使用3年。农行可实行不担保、不抵押的政策。各级扶贫社要帮助贫困户做好项目选定工作,并自下而上地编报项目年度计划。
陕西社保缴费证明
一、子女上学随着各大城市外来人口增多,而当地的教育资源有限,为了充分利用当地教育资源,对于孩子父母双方的社保缴纳年限就有了一定的要求。以北京为例,非京籍子女幼升小,各区县要求父母需有一方社保缴交年限在一年以上,且要求社保连续,补缴无效,不同区县还有不同的要求。二、购房买车各城市的房产调控和摇号购车可见一斑,对于买房入户及生活购车一族而言,对于社保也是有要求的。同样以北京为例,买房需缴纳社保或个税5年以上,买车则需要社保和个税5年以上,且同样要求连续,补缴无效。三、养老金领取与社保转移这点应该都要有一个比较直观的认识。希望退休后能正常领取养老金对于社保,尤其是养老保险的年限要求,现下最低要求15年。社保异地接转,即工作城市和退休城市异地的,同样需要社保缴费证明。四、生育报销生育津贴是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是对女职工收入损失的现金补偿。申领生育津贴要求该职工在产前9个月或产后连续缴纳一年的社保,同样要求连续且补缴无效。五、社保缴纳证明--办理居住证明此证明可以证明你在当地有稳定的工作,方便办理各种证件。以在北京为例,办理居住证、工作居住证、以及出国旅游大都需要社保证明或个税证明,证明你有稳定的工作。除以上介绍之外,对于不同地区,各领域对社保也有着额外的要求。像买房贷款、发生劳务纠纷,劳动仲裁、申请公租房、办理信用卡、办理落户、办理港澳通行证、办理工作居住证等同样需要社保缴费证明。
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是指由社保局出具的缴费清单,详细载明你的身份号、参保起止时间及缴费金额。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是由社会电脑系统打印出来并加盖社保局公章才有效。不可伪造。同时需要强调的是必须到社会保险缴费地的社保机构开具。一、开具社保缴费证明参保单位申请开具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的,需提供盖有单位公章的函件,内容应包括社保证明用途、社保费缴费所属期起止、相关证明事项。到就近的任意区局办税服务厅办理。对于需要开具员工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明细的单位,由参保单位自行登陆地税网站“办税办社保大厅--社保业务--社保证明打印”模块查询打印员工缴费账目明细(可根据打印需要修改版面,不可篡改缴费记录),社会保险缴费证明账目明细需加盖企业公章。地税部门按照对应费款所属期开具一份单位缴费汇总证明,在审核确认企业自行打印的员工缴费明细后,加盖印章作为证明附件,出具给参保单位。附件在两页以上的应加盖骑缝章。个人申请开具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身份有效证明,填写《社会保险费参保缴费证明开具申请表》。必须本人前往办理,不能代办。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如何计算1、实际缴费年限的计算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据实记载职工的缴费年限。其中,用人单位中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暂停记载其职工缴费年限,原缴费年限予以保留;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职工缴费年限前后合并计算;职工因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中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暂停记载其缴费年限,但职工原缴费年限予以保留;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重新就业后用人单位和职工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其缴费年限前后合并计算;《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己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不计算个人实际缴费年限。2、视同缴费年限的计算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由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的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和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1993年12月31日以前的连续工龄以及1994年1月1日至《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1995年6月30日以前的连续工龄以及1995年7月1日至《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私营企业职工、城镇个体经济从业人员1996年7月1日至《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职工原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及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工作期间的连续工龄或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或原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由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的工作年限,可以按照上述有关规定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城区街道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1998年6月30日以前的连续工龄以及1998年7月1日至《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退役前的军龄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服役前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均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三)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应予计算和不予计算的缴费年限。(四)职工的连续工龄和工作年限的具体认定,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五)《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后退休的职工,退休时男性缴费年限累计不满30年,女性缴费年限累计不满25年,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一次性补足医疗保险费的,可认定为缴费年限届满。一次性补足基本医疗保险费计算公式为:一次性缴费金额=缴费基数x10%x[(1+8%)n-1]/8%。其中,n=30年(25年)--职工累计缴费年限,10%为缴费比例,8%为每年缴费递增率。缴费递增率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相应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认定。实施统帐结合的养老保险办法后,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工作年限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后至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的安排正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期间,职工的工龄或工作年限、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均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但未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和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决议
(一)进一步提高实施义务教育法重要性的认识,强化各级政府责任。
要继续深入学习宣传义务教育法,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认识,明确优先发展义务教育和保证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是各级政府不可推卸的法定责任。要突出抓好落实经费保障机制、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素质教育等项工作,努力实现高质量、高水平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新目标。要将义务教育工作列入各级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指标体系,纳入岗位目标责任制和领导干部考核内容,层层分解任务,及时研究解决义务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狠抓工作措施落实。要营造有利于义务教育发展的社会环境,形成依法治教的良好氛围。(二)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统筹解决学校的债务问题。
各级政府要依法落实义务教育经费的各项保障措施,设立义务教育经费财政专户,建立健全学校预算制度,强化对义务教育经费实现“三个增长”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针对市、县(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情况,制定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专项管理办法,逐县核定,按照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在落实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的基础上,确定省、市、县(区)分别承担的比例,保证地方各级政府配套资金足额到位。
要对学校运行成本进行科学测算,逐年提高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生均公用经费财政补助标准,缓解学校日常经费紧张的矛盾。要逐步扩大义务教育保障范围,积极研究解决城区农村户籍学生、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享受“两免一补”政策问题。省政府要统筹研究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历史遗留的各种债务,制定各级政府按比例分期分批偿还债务的计划,设立清理债务专项资金,逐步化解学校债务负担。(三)依法落实各项政策,积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各级政府要清醒地认识到教育资源不均衡所引起的种种弊端,认真执行义务教育法对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规定,积极落实国家有关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各项政策,制定我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切实保证教育投入、师资力量、教学仪器设备配置向薄弱学校和边远贫困地区倾斜,逐步实现县(区)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均衡发展。要科学、合理地进行中小学布局调整,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和城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建设,逐步缓解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大班额”的问题。要依法严格遵守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律不得设立尖子班、重点班和收取择校费的规定,严肃查处违法责任人。(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农村教师的整体素质。
各级政府要认真研究解决与素质教育有关的教师结构问题,加强对教师交流的科学管理,开展支教活动,逐步缩小学校间师资水平的差别。
要针对农村教师队伍薄弱的具体问题,设立教师培训专项经费,做好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加大教师培训力度,有计划地对农村中小学校长、教师进行免费培训。要重视解决农村教师紧缺问题,制定鼓励现任教师和大学毕业生到边远贫困地区学校工作和稳定教师队伍的特殊政策,遏止农村教师外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教师工资待遇(包括津贴补贴)、资格认定、职务评聘、招聘录用、调配交流和考核,以及中小学校长由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等项规定。在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的过程中,要积极采取有利于方便学生上学和促进教师队伍建设的措施,认真研究解决部分农村教师负荷过重、生活艰苦、教学条件差等问题。(五)认真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难问题,实现教育公平。
各级政府要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对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财政应给予合理补助;对承担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读的公办学校,财政应给予经费保障。要继续做好保学控辍工作,特别要关注近年来女孩辍学率上升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解决当前农村“留守儿童”在教育和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六)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充分发挥人大的监督作用。各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义务教育的行政执法监督,严格督查、督导,严格教育经费审计,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义务教育工作和义务教育经费执行情况,坚决杜绝挪用、挤占、截留义务教育经费现象。省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修订前的准备工作。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定期检查义务教育法的执行情况,听取本级政府关于义务教育方面的专项工作汇报,重视年度教育经费预算和决算的审查和批准工作,对未落实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要进行责任追究,推动经费保障新机制的全面落实。
